| 申报时限 |
2022-08-12 至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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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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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科)室 |
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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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金额 |
500,000.00 元 |
| 申报对象 |
成都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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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类别 |
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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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标准 |
对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孵化器升级为加速器实行差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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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一)申报单位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重点支持服务于我市20个重点产业链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 (二)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三)对创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和在成都郊区新城创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的补助对象,只补助一类,不重复补助。 (五)同一运营主体运营多家已纳入我市管理范围载体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申报。 (六)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 (2)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属我市20个重点产业链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1年。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③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④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沙龙、对接会、路演、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7)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并吸纳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2年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科研助理岗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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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李老师 028-62788673、028-85235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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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22号)
1.申报阶段只需系统填报,暂不提交纸件,待申报项目立项公告后,我局再另行通知立项项目报送纸件,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纸件。
2.申报材料中不得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公开的内容,涉及内容应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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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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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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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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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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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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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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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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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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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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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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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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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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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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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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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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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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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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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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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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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创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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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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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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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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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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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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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协议、劳动合同书或三方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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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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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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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提供,如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超过3人,则需全部提供;如超过3人,则自主选择上传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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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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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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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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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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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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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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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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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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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聘书、双方签订的协议)、专职孵化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或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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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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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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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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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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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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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自有孵化资金及孵化资金使用案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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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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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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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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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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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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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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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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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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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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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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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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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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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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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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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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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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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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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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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电子证照库/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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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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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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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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