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成都市新津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开始时间】
2022-07-08
【征集状态】
已结束
【结束时间】
2022-07-15
为推动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助推“成南新中心、创新公园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对《新津县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起草了《成都市新津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2年7月1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1277173902@qq.com 。
2.邮递信件:成都市新津区正西街153号。
3.联系人:涂女士 陈先生 电话:028-82590699
附件:成都市新津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新津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助推“成南新中心、创新公园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品牌创建
第一条 对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主题旅游客栈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改建旅游民宿达到成都旅游精品民宿、标准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创建天府旅游名牌,对评定为天府旅游名镇、名村、名宿、名品、名导、美食,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成都市乡村旅游“四改一提升”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评定为成都市“新旅游·潮成都”主题旅游目的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最成都·生活美学新场景”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评定为成都市AAA、AA级林盘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A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评定为国家级文创特色街区、文创特色镇、文创特色村(社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省级文创特色街区、文创特色镇、文创特色村(社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市级文创特色街区、文创特色镇、文创特色村(社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评定为省级乡村文化振兴样板镇、样板村(社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市级乡村文化振兴样板镇、样板村(社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区级乡村文化振兴样板镇、样板村(社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文博院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文化体育旅游商品(含文创类)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申报成为国家、省、市级和区级的非遗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对申报成为国家、省、市和区级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分别给予30万元、16万元、8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对设立非遗研究机构、培养非遗项目传承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传习场所(传承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由国家、省、市、区级文体旅广行业主管部门及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其他文体旅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精品文艺创作
第十七条 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体现新津元素、展示新津形象的优秀原创文艺精品作品(包含文学类、影视类、舞台艺术类、音乐类),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活动开展
第十八条 对承办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体育协会同意的国际、国家、省、市、区级体育赛事活动,根据赛事规模、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参加政府部门或文体旅广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展会、体育赛事、推介活动、会节活动等,且对新津文化、旅游、体育资源进行宣传的,经认定,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活动经费支出的50%、30%、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经主管部门同意,对文体旅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单次投入20万元以上进行文化、体育和旅游会节、会展、论坛等宣传营销活动,且对新津全域旅游形象起到积极宣传推广作用的,经认定,按照活动经费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文体旅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经费支出的1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体旅项目,在协议约定时期内建成投运6个月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投资新开办的经营性文化类场馆(含文化娱乐场所)、体育类场馆,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2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6个月后,按照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经功能区、主管部门引进的,租用经认定的产业载体或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开办文化类场馆(含文化娱乐场所)(200平米及以上)、体育类场馆(400平米及以上),实际运营满6个月后经评审认定,连续3年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总租金的5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文体旅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配套提升
第二十六条 对旅游景区(点)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等旅游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对文化场馆、体育场馆进行改造提升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20万元以上,新改建民宿、农家乐(乡村酒店)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每年申报两次,每次申报范围为上一年度至当次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发生事项。
(二)本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新津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重复享受,但若上级政策中涉及区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由成都市新津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新津县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新委办〔2020〕5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载自 新津区,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