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促进温江区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和《<成都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体育培训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体办1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成都市温江区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反馈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6月4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邮箱:18298332@qq.com;联系电话:028-82694315)。
附件:成都市温江区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温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成都市温江区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
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化体教融合,加快推进“双减”工作做实落细,进一步加强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温江区行政区域内,经审批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取得相关办学资质后,在区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校外体育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校外体育类教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校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
体育类项目包括:田径(体适能)、游泳、花样游泳、跳水、水球、篮球、足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体操、艺术体操、射击、射箭、跆拳道、武术(套路、散打)、举重、柔道、棒球、垒球、曲棍球、赛艇、皮划艇静水、自行车、速度轮滑、轮滑冰球、花样滑冰、滑雪、棋类(象棋、围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国际五子棋)、街舞、攀岩、冰球、击剑、马术、模型(航空航天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建筑模型)、无线电测向、定向越野、体育舞蹈、滑板、铁人三项、毽球、跳绳、健美操、卡巴迪、高尔夫球、拳击、手球、摔跤、潜水等。
二、举办者条件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学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应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可以依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培训学校组成;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且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培训机构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以个人姓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华夏”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亚洲”“美洲”“澳洲”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部”“巴蜀”等区域及其变体字样;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在温江区管辖范围内盈利性培训机构另设立教学点的,教学点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合法合规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下同)不实行认缴,数额应与所设置的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可以办学场地的不动产所有权和货币等出资,其货币出资不少于20万元;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实缴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且不少于培训机构1年的办学及运营成本(含场地租金和教职工工资等)。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5万元,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直接以“成都(市)”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开办资金原则上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资产过户或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对培训机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五)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培训学校)、培训范围、培训形式及类型(是否高危体育培训)、培训宗旨、规模、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教学、教研、收费、退费、安全、人事、资产财务、校务公开、卫生防疫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三、场地设施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以学员安全为重、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应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3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评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期不少于三年。
(一)场地要求
1.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培训项目的场地(馆)设施条件,培训场所的使用面积和空间高度都要符合培训项目的规则要求。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体育培训项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体育培训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培训机构开展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²,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面积不小于5m²(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和符合防疫有关规定。
3.配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生产和使用)标准的合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要按照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培训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二)安全要求
1.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并取得住建、消防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培训场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障碍,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校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指示标志、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体育培训场所必须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同时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执教人员(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培训研究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科研人员)、处于从业禁止期间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有精神病史的人员等。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练队伍。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执教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教练员须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市级及以上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执教的体育项目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需在执教后一年内取得所从事体育项目教练员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教学、教研人员、教练员实行实名管理,基本信息(姓名、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教师资格、体育培训专业指导证、从教经历、任教课程信息及照片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学规律、项目特点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其课程内容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体育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当天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1.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并制订与课程和教材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材料的,应与其培训项目内容相匹配,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材的内部审核。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2.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器材,所采购的器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设置固定的检修、维护、更换时间,并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3.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4.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行业准入登记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温江区体育类培训机构由区行政审批局及区文体旅局联合进行准入审核。
(二)举办者名称需自主向区审批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确定,以申报成功的名称进行注册登记。
(三)拟申请准入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办学许可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联合区文体旅局对申请机构的培训场所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后到区行政审批局取得《办学许可证》。
2.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四)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按相关规定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
七、管理要求
(一)成都市温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和主管部门。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和章程载明机构名称、培训地址、培训类别和层次、培训项目和内容,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体育项目培训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三)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培训项目收费标准、教师(教练)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职业证书等公示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培训机构应按照温江区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参加年度检查,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机关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七)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八)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成都市温江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经费全额全流程服务监管规则(试行)》要求加入《校外培训资金全额全流程监管平台》,全面规范办学经费预收、支出机制。
(九)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个课时,使用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协议)。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合同(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十)培训机构遗失相关证件的,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后持媒体公告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十一)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相关证件。
(十二)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定和发布招生信息,经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坚决杜绝培训内容质量名不副实和虚假信息现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八、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试行,有效期2年。在本标准施行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应在一年内按本标准完成审核登记。若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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