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 摘要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

※ 基础信息
发文单位 新都区 来源处室 区政府办公室
政策分类 规划计划 有效状态 执行中
生效日期 2025-10-24 截止日期 2030-10-24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 http://www.xindu.gov.cn/gkml/cdsxdqrmzfbgs/xzgfxwj/1421871552642678784.shtml
※ 正文详情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成都市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新都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新都区行政辖区,受飞机通过噪声影响不适用于本区划方案。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第三条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按下列方案划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新都区无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本方案共设立1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详见附表一。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本方案设立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表二。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本方案设立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6个,详见附表三。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本方案设立的4a类、4b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表四、五。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1)交通干线及边界线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服务区域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将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2)铁路交通服务区域

铁路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3.4a类与4b类功能区相互重叠时,重叠区域按照4b类功能区执行。

4.本方案中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交通服务区域边界以通过规划和建设审核的占地红线为准。

5.本方案实施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未列入本方案附表四、附表五中的交通干线及交通附属设施按本条款执行。

第四条 执行本方案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详见《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六条 本方案在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或规划调整,将依据最新要求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第八条 若图件与文本描述存在不一致,以文本描述为准。

第九条 本方案由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2025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5日,2020年6月23日经新都区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新都府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详见PDF。

本文转载自新都区,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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