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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申报时限 |
2023-07-18 至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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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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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科)室 |
新材料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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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对象 | |||
| 支持标准 |
(一)根据成委发〔2017〕23号及成经信财〔2017〕89号文件,在我市的新材料首批次生产(研制)企业和应用企业均可申请首批次资金支持,按照上年度产品销售总额的10%给予生产(研制)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总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
(二)根据成经信财〔2017〕89号要求,除中小企业和补差类项目外,其余项目补助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以下不纳入补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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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
(二)申报产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新材料产品;2.属于《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目录》)。若在本项目申报工作截止的时间范围内,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2021年版《目录》,则以2021年版《目录》为准;3.属于2020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公告(2021年第6号)中的省内首批次产品。 (三)申报产品2021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五)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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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刘小涵:0286188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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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03
申报流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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