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防范农村“微腐败”,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日内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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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4日
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范农村“微腐败”,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成都市辖区内凡纳入《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
(二)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六条 镇(街道)、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结算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按相应规则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受理。镇(街道)对权利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推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镇(街道)推送交易资料进行核查。审查通过的,受理交易并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并确定成交结果。
(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交易成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并发放《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六)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交易价款实施统一结算。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底价,应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涉及规模较大的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条 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申请,并按相应规则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采购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信息发送至资金来源单位、镇(街道)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受理交易并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并确定成交结果。
(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交易成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六)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交易价款实施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按照采购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绿色通道实行便捷采购,即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后,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自行确定供应商,并将集体决策相关资料、采购结果等信息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
(二)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在征集到3家及以上满足采购响应条件(资格、技术条件和商务要求)的供应商后,可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粮食储备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地方储备粮交易申请,并按相应规则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权利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推送地方政府储备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受理交易并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地方政府储备粮交易并确定成交结果。
(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交易成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并发放《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六)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交易价款实施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在农村产权交易完结后,将交易项目申请资料、成交结果资料、成交公示公告资料及交易过程涉及影像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资产资源赋码编号。
第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公平公正情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相关政策解释等工作,牵头制定《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和动态调整工作。
市委社治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政策解释工作,配合制定《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和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涉及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规则,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等工作。区(市)县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镇(街道)、村(社区)“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产权交易的实施主体,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做好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成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积极引入财会、法律、公证、评估、测绘、银行、保险、担保等组织,适时开展农村产权项目推介、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配套咨询业务,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村级审计监督范围;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纳入本区(市)县村级“三务公开”部分的重要内容。涉及交易违规投诉、举报的,相关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将交易鉴证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引导银行、保险、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必须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治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
序号 |
交易分类 |
交易品种 |
|
1 |
资产资源类 |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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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产资源类 |
闲置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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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产资源类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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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产资源类 |
安置房租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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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产资源类 |
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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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产资源类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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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产资源类 |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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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产资源类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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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资产资源类 |
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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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产资源类 |
农村“四荒地”使用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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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产资源类 |
集体林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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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产资源类 |
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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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产资源类 |
“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试点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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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资产资源类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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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资产资源类 |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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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资产资源类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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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类 |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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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类 |
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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