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结合郫都区实际,制定本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及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2022年9月21日
联系人:肖老师
联系电话:61832681,1878292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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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郫都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成都市郫都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郫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地名的范围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二)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三)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二、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禁止以国外人名、地名、国内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为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三)禁止有偿命名。
(四)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五)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通名不应刻意夸大或使用明显与相应地名要素尺度、等级等不相称的通名,但应特别注意其地名命名来源,如涉及当地历史文化习俗的除外。
(六)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七)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八)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三、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一)道路通名
1. 城市道路通名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
2. 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及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大道”和“大街”;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路”“街”;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街坊道路,原则上使用“街”“巷”。
(二)道路专名
道路专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吉祥雅语、历史文化、主导功能、居民生活、自然地理、主题寓意等范畴的词语命名。
(三)派生地名命名
1. 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派生地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理上有直接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一致。
2. 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
3. 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横顺前后”“上下正中”为辅,兼顾规律性与多样性,“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一般不与“路”通名结合使用。
4. 在派生命名中,“东西南北”四种指示方位的词可指示坐标轴标准东西南北向两侧各30度夹角的空间范围。
四、桥梁、隧道命名规则
(一)桥梁、隧道通名
1. 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及以上者通名为“大桥”。
2. 跨河桥梁长度在100米以下的,通名为“桥”。
3. 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道路立体交叉桥为分离式的,通名为“跨线桥”。
4. 下穿道路、山体或过河通道,通名为“隧道”。
5. 人行地道或人行过街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二)桥梁、隧道专名
1. 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如同一条河较密集范围内有多座桥,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2. 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如同路有多座立交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3. 隧道首选所在道路名称或所在道路与相交道路组合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下穿山体的隧道,应采用相应山体的名称命名,如同一道路、山体、河流有多座隧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4. 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连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地下人行通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五、公共空间命名规则
(一) 城市公共空间的通名
1.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用地,通名可使用“公园”“园”“绿地”等;
2. 公共广场指道路红线以外,绿地环境较好,可供公众公共活动使用、有较高景观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开敞空间,通名为“广场”。
(二) 城市公共空间的专名
1. 公园、绿地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绿地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
2. 属于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应首选所属行政区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
3. 公共广场中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名称命名;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六、地名命名程序
(一)城市道路由所在地街道(镇)提出命名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并组织论证后,经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公路、桥梁和隧道分别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二)城市公园、大型广场等命名,由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依法在区民政局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七、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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