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财政、税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2211日起,2022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071/月、上限20355/月执行(见附件1)。20221月至6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21月至6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自20227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基数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底前可补缴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补足2022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202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缴纳。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20227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2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071/月、上限20355/月执行(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221月至6月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间有差额的不再进行补差核定。

          附件1 2022年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附件2 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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