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新津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 】成都市新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开始时间】

2022-06-21

【征集状态】

已结束

【结束时间】

2022-07-21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助推成都市新津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成都市新津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59980997@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新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花源街道青瓷路5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成都市新津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成都市新津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助推成都市新津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新津国资局对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产业发展集团)进行增资,再由城市产业发展集团将相应资金以增资形式注入成都新津数字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科集团),数科集团设立成都市新津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为主,针对区委、区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重点项目,也可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其中,合作设立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70%,跟投项目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区属国有公司跟随引导基金投资,引导基金及区属国有公司出资总额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50%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服务产业、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区国资局是引导基金的监管部门,区新科局是引导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数科集团是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数科集团或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运营管理机构。

 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国资局:会同区财金局、区新科局共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的安排和拨付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会同区新科局对子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跟投方案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区新科局: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牵头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投向,对引导基金进行业务指导;对子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跟投方案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三)功能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产业部门:建立区域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子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服务;建立与子基金的联动机制,强化项目导入、产业引育;围绕产业发展,提出子基金设立及项目跟投建议。

 数科集团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职责,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以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或跟投项目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及跟投项目代表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与出资方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批准后与引导基金受托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受托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重点围绕符合成都市新津区发展方向的高质量产业体系构建通过产业功能区或产业部门推荐、公开征集等方式对外择优选择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

(二)对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拟定子基金和项目方案,报区新科局审核。子基金方案应包括基金规模、出资方式、投资方向、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风险管理等主要内容

(三)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向出资人代表申请将资金从托管账户(由出资人代表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归集出资、投资基金收益、退出等资金)按时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

定期向区新科局报送自我评估报告,定期报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子基金支持重点和领域,主动发掘优质的子基金或产业化项目。

(六)参与子基金和项目的投资实施及投后监督管理,制定子基金和项目的退出方案,按程序报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新科局报送子基金和项目年度审计报告;

)负责区新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数科集团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引导基金及其分红、退出、利息等款项。商业银行原则上由数科集团在工商、税收关系位于成都市新津区的各商业银行中择优确定。

 

第三章  子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新津区重点支持的数字经济产业、新能源汽车及储能产业、智能硬件及工业互联网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新消费产业、文创旅游产业等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子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

第十 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资谈判并拟定子基金方案,形成投资建议后报区新科局按程序报批,其中:

出资子基金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区新科局审批并报区国资局备案,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批复实施投资

出资子基金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由区新科局会同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批复实施投资

出资子基金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由区新科局会同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批复实施投资

第十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落户新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规模应不低于2亿元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管理团队需要至少2个以上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五)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参股基金或认缴基金份额;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在新津区如该管理机构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位于前50名(具体参考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最近年度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可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受托运营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参与管理的方式包括担任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投资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拥有一票否决权等方式。

第十 子基金出资人按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出资,原则上子基金出资人须同比例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在其他出资人(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等除外)按期缴付资金后出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规模2%,且对引导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为重大产业项目引进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费每年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

十六 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须注册在新津区;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为引进重大项目或头部机构而设的专项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50%,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返投比例:子基金投资于区内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以下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在成都市新津区进行投资:

1.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成都市新津区的企业;

2.子基金投资于成都市新津区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将注册地迁往成都市新津区,并承诺十年不迁出,该企业实缴资本予以认定;

3.子基金投资于成都市新津区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于基金投资期内在成都市新津区设立子公司,并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等落户成都市新津区,该子公司实缴资本可予以认定;

4.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投资限制: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始终不能成为该项目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  跟进投资

十七 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跟随专业投资机构同步投资成都市新津区(含投后迁入)且符合新津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

十八 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投资额不超过领投机构对该企业的实际货币出资额20%

十九 受托管理机构对拟跟投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资谈判并拟定投资方案,形成投资建议后报区新科局审核。其中:

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区新科局审批并报区国资局备案,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批复实施投资;

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由区新科局会同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批复实施投资;

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由区新科局会同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批复实施投资。

 

  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二十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二十一 基金遵循“谁决定进、谁决定退”原则,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受托运营管理机构拟定退出方案,报原投资审批机构审批后执行退出相关事宜。

二十二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

第二十三条 被跟进投资的领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四条 受托运营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子基金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十六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的项目(企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十七 建立基金中期评估机制。受托运营管理机构在子基金存续期的中期对照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中的投资进度、投资方向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不佳,原则上成都市新津区不再向合作基金投入资金。

二十八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受托运营管理机构每月提交基金投资情况明细表,每季度提交《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天使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受托运营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

二十九 受托运营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投资基金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新科局、区国资局。

三十 受托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每年定期向区新科局区国资局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三十一 引导基金的使用及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三十 本办法实施前,区财政或国有公司出资参与合作的投资基金按原定政策、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继续运行,存续期满后投资基金需延长期限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按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出资参股的投资基金,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 本办法由区新科局、区国资负责解释。

三十五 本办法自AAAAAAAAA日(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3

本文转载自 新津区,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

(0)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咨询:176-2829-5019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business@hc-xk.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00,节假日休息

添加微信
添加微信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