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成都市新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开始时间】
2022-06-21
【征集状态】
已结束
【结束时间】
2022-07-21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规范成都市新津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成都市新津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59980997@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新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花源街道青瓷路5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成都市新津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成都市新津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新津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天使类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引导资金首期规模3亿元,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服务产业、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天使类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投资时,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不超过200人,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二)基金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接受投资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新科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财金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督部门,数科集团是引导资金的出资人代表,数科集团或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的受托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新科局
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牵头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天使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负责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区财金局
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与区新科局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三)功能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产业部门
建立区域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天使投资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服务;与基金建立联动机制,强化项目导入、产业引育;围绕产业发展,提出基金设立建议。
(四)数科集团
代行出资人职责,是引导资金对外投资的主体;以引导资金对基金的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与基金出资方签订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批准后与受托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五)受托运营管理机构
负责引导资金日常管理,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退出以及对引导资金出资组建的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
1.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负责受理和初审天使投资基金组建申请;
3.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4.负责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天使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并报区新科局审核。投资基金方案应包括基金规模、出资方式、投资方向、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分配、投决机制、风险管理等主要内容;
5.负责按照批准后的天使投资基金方案组织实施;
6.根据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向出资人代表申请将资金从托管账户(由出资人代表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归集出资、投资基金收益、退出等资金)按时拨付投资基金托管账户;
7.参与基金投资实施及投后监督管理,制定基金退出方案,按程序报批;
8.定期向区新科局报送自我评估报告,定期报告投资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9.按季度向区财金局和区新科局提交《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运行情况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运营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0.负责及时向区新科局报告天使投资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需按照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引导资金及其分红、退出、利息等款项。引导资金利息以及投资退出本金、分红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区级财政。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可采取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形式设立,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财政出资部分只参股不控股,且区财政及国有公司出资总额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50%。
第八条 引导资金投资基金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由受托运营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发布引导资金出资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资金出资的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编制基金设立方案,向受托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九条 受托运营管理机构对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资谈判并拟定基金方案,形成设立方案报区新科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受托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批复实施投资。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区域:注册地需在成都市新津区。
(二)出资比例:引导资金出资不高于天使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总金额的30%,且始终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引导资金总规模的10%。
(三)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四)返投比例:投资于区内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1.2倍。以下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在成都市新津区进行投资:
1.基金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成都市新津区的企业;
2.基金投资于成都市新津区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将注册地迁往成都市新津区,并承诺十年不迁出,该企业实缴资本予以认定;
3.基金投资于成都市新津区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于基金投资期内在成都市新津区设立子公司,并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等落户成都市新津区,该子公司实缴资本可予以认定;
4.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天使投资基金方案由申请人负责提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基金申请材料获得通过后,在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时,该申请材料中已承诺出资的社会出资人变动调整不得超过50%);
(五)具有严格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在成都市新津区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在引导资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如该管理机构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位于前50名(具体参考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最近年度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可放宽条件。
(二)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基金管理机构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基金管理团队有1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四)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五)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 受托运营管理机构可参与管理天使投资基金,参与管理的方式包括:担任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参股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普通合伙人,向投资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拥有一票否决权等方式。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年度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资金的2.5%,且对引导资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四章 退出及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遵循“谁决定进、谁决定退”原则,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受托运营管理机构拟定退出方案,报原投资审批机构审批后执行退出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
第十七条 若天使投资基金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后,以出资部分投资于成都市新津区项目所得超额收益的80%为限,对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出资人实行项目“即退即分”方式分档让利。以下让利方式可以任选其一:
(一)若基金返投金额分别达到引导资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60%、170%、180%、190%和200%及以上的,引导资金将分别按其超额收益的15%、30%、45%、60%和80%进行让利。
(二)若基金投资的新津区天使类企业中有2家、3家和4家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成功上市,引导资金将分别按其超额收益的60%、70%和80%进行让利。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及其投资的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为目的的除外)、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的项目(企业)。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资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退出,因引导资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基金框架合作方案经基金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资金出资拨付到投资基金托管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即未发生项目实际投资)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或不符合基金申报方案投向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五)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引导资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后,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1年的。
(七)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基金管理机构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八)其他触发合伙协议提前退出相关条款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框架合作方案自审批通过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9个月,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出资人代表签署合伙协议的,相应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二十二条 基金合伙协议应明确,基金出现亏损,由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引导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向受托运营管理机构每月提交基金投资情况明细表,每季度提交《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天使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受托运营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中期评估机制。受托运营管理机构在基金存续期的中期对照基金设立方案中的投资进度、投资方向等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不佳,原则上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不再向基金投入资金。
第二十六条 受托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天使投资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数科集团、区财金局、区新科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及基金的运行情况应当接受区新科、区财政、审计部门等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费,每年按照不超过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总额的2%比例确定。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及管理机构部分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新科局、区财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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