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时限 |
2021-09-14 至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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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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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处(科)室 |
电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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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金额 |
5,000,000.00 元 |
| 申报对象 |
建成投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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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标准 |
(一)建设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象及标准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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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电量可申请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单位、个人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附件1),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三)申报单位近3年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报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能力。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主体,可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条件企业运营并申报补贴。 (五)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六)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至少保证3年的正常连续使用。申报建设补贴的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桩每年累计在线运行时长不得少于6000小时。申报项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桩每月在线运行时长不低于500小时计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年度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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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罗军 028-61885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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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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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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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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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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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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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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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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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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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电子证照库/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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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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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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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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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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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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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电子证照库/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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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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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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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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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需要线下跑动?
答:现可实现全程网办,用户在PC端提交材料、提交申请,政府工作人员会通过后台线上审批,并将结果实时展现在用户中心,审批通过后经公示无质疑即可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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