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新津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始时间】

2022-03-3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结束时间】

2022-04-30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成都市药品安全突发应急预案》,我局起草《成都市新津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4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351088941@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5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成都市新津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成都市新津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稿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30日    

 

附件

成都市新津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3.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原则

  4.2报告主体和时限

  4.3报告内容

  4.4事件评估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措施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教培训

  7.8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

1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药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新津安全稳定的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切实履行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新津区行政区域内因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稳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应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长:区政府副区长      李宁坤

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区卫健局局长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网信办、区委外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新科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金局、成都新津生态环境局、区建交局、区商务和会展博览局、区文体旅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要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协调组织排查、治理和监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各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企业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省药监局对药品及药品包装材料、容器、药品生产经营工具等药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的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药品流通环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等工作。

3区委统战部。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台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4区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5网信办。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涉事单位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处置;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药品引发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药品案件。

6区委外办。协助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外(涉港澳)的工作。

7经信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本生产的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组织工作。

8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学校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区新科局。负责支持开展药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协助提供技术支持。

10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民族因素的工作。

11公安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等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2司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13局。负责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4)成都新津生态环境局。协助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因非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

15建交。负责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配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的运输。

16商务和会展博览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期间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7旅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18医保局。负责按规定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保险报销工作。

19药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等工作。

2.4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局、区公安局等,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等。

2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局公安局等,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

3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局公安局等,责令、监督、评估有关药品及物料的召回、下架、就地封存等工作,并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药品经营、使用场所中问题药品及相关物料可能污染的区域实施相应清理、消毒及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等,负责制定救治方案,对事件涉及的患者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外宣办网信办、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和会展博览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指导,会同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卫健局、区网信办等,做好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等工作。

8专家咨询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局及有关方面的专家,为事件风险预警、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区指挥部指定,做好善后工作。

对需要级协调处置的跨区(市)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向指挥部提出请求。

3监测预警

3.1风险监测

市场监管区卫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药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药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场监管

3.2风险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I级、级和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卫健局在监测中发现可能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涉及的医疗机构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研判可能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药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药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药品安全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购买或使用不安全药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解读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经研判,可能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原则

1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紧急、敏感的,可越级报告。

4.2报告主体和时限

1药品经营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现其经营或使用的药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或群体性健康损害、不良事件或其他影响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患者,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区卫健局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或发现可能与药品有关的严重或群体性不良事件或其他影响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的,或者发现其接收的患者可能与药品严重或群体性不良事件有关的,应当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健局、市场监管报告。

3区级相关监管部门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4区卫健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

5药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报告或举报。

6区市场监管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报告。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7以下紧急信息按相关规定在接报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性信息;

敏感时间或者敏感地点发生,或者涉及敏感群体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负面舆论炒作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3报告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人报告疑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4事件评估

市场监管统一组织协调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工作,为核定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提供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药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应当按规定向政府及市场监管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分别对应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启动级响应,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组织协调区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未达到本预案级响应标准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5.2响应措施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医学救援

区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可能导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药品和相关器械、物料;对确认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责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经营、使用,组织召回;对问题药品及相关产品可能污染或危害区域,责令经营者进行清洗、处理和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药品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药品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应急检验检测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引起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报请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出具科学、准确、规范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4事件调查

市场监管会同区卫健局公安分局教育等部门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政府和市场监管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区政府及时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研判和应对突发事件舆情。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6维护社会稳定

区政府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7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事件涉国(境)外时,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3.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区指挥部应当请示市指挥部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响应终止

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药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问题药品得到有效控制,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指挥部对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区指挥部应终止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为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涉及患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国(境)外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事件涉及患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件涉及的患者给予赔偿,承担其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网络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及时向政府和市场监管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市场监管要加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成套技术和设备研发。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市场监管要对药品安全监管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第三方药品配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开展药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药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第三方药品配送企业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8应急演练

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当涉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类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药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国家药监局或省政府启动 I级响应

医疗器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化妆品

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有证据表明因使用化妆品而导致1人(含)及以上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引起重大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3.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舆情事件、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药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包括我省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医疗器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包括我省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较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化妆品

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而导致30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在我省2个以上市(州)引起较大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3.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国家级媒体关注报道且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舆情事件;

4.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二级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药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因同一药品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医疗器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一般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化妆品

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而导致20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引起一般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3.成都市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三级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药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医疗器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化妆品

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在本辖区内导致10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新津区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本文转载自 新津区,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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