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日内将修改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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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属地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和指导工作。
镇级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出方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具备农业相关知识或技术或经验等);
(三)拟经营项目符合农业产业规划。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租(转包)方式;
(二)入股方式;
(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
第九条 土地流转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平等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
(一)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招标、挂牌、拍卖;
(二)委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三)参考所在区域土地经营权流转基准价格或同类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
第十条 承包方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载明地块、价格、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申请办理《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上应按照协商一致、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协商一致。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委托流转的,受让方可与转出方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受委托方应及时将协商情况告知承包方,征求得承包方同意后,受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流转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审查审核。受让方按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规定,向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审核申请,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受让方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土地用途、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签订合同。审查审核通过后,转出方与受让方按照确定的流转方式,参照农业农村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
(四)备案合同。受让方在签订流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两份,发包方对流转合同进行备案,并报告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同时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一份。
(五)履行合同。转出方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入场公开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在20亩及以上的,引导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并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颁发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或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向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发包方对备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妥善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及时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发包方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开展农业经营活动,造成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向受让方提供生产管理服务的,可依法向受让方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在承包方自愿前提下,应引导通过委托流转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方式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适度连片规模流转。
第二十三条 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通过审查审核的流转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其规范签订。对流转程序及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包括承包方(出让方)、受让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经营项目等。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协议、集体决议、公示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及档案资料应录入全市农村经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流转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全市农村经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土地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将通过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作为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土地流转利用情况加强巡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构建完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司法等多部门参与的大调解机制,探索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级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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