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践行生态环保新理念,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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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践行生态环保新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不断增进群众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0-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以及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工作要求,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支持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是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噪声环境保护义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要求,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噪声污染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五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新建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七条 文化娱乐场所在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第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营业。
第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以及场所入口等显著位置悬挂含有轻声、禁止噪声、随手关门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或者禁噪标志。
第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置隔音降噪、减振设备设施(如装修中使用隔音材料、隔声门、安装消声器、夹缝缝隙密封、技术处理等),做到达标排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将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行为纳入信用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将被纳入“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行业日常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施设备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噪声污染防治自律规范,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结合集中进行培训、学习、宣传噪声污染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加强管理、执法协作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文化主管部门在文化娱乐场所日常监管中发现场所涉嫌噪声污染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查询资料、复印档案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管理和防治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噪声防治意识和素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知识普及。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典型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各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噪声检测机构对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证据固定,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其他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的,主动告知群众向相关部门反映。
各部门处理举报、投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文化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文化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违反《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越国家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是指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三)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为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四条 演出场所(剧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聚会、集会、体育锻炼、街头艺人表演点位等其它为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需求的公共场所产生的社会噪声污染,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防治、监督管理及处罚。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演出场所(剧场)进行备案审核,发放演出场所备案证明,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对环境噪声超标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公安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聚会、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的噪声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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