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成都市双流区制止耕地撂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的管理和保护,有效遏制耕地撂荒,加快推进农村撂荒地复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我局牵头拟定了《成都市双流区制止耕地撂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建议可以直接到我局,地址东升街道西北街125号提交,也可以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236638019@qq.com意见建议收集时间为2021年6月1日-6月20日。

 

  

成都市双流区农业农村局

2021531

(联系人:陈平,电话:13518128832邮箱236638019@qq.com

 

 

                  成都市双流区制止耕地撂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耕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长效机制,制止耕地撂荒,提高耕地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油、菜、果、药等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撂荒,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没有种植作物的弃耕行为。

第四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制止耕地撂荒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应的措施,负责制止耕地撂荒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督和制止全区耕地撂荒工作。

第六条  耕地经营承包者须严格履行土地经营承包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土地发包方要责令其保质保量恢复耕地,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坚决禁止只用地不养地的掠夺式经营行为,坚决禁止弃耕撂荒。

第七条  承包地连续撂荒二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单位或者个人流转的土地撂荒连续二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原发包单位收回发包的耕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裁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完善耕地耕作管理机制,切实搞好土地流转。村、组对土地经营承包方要加强履约管理,实行耕地流转制度。

第十一条  对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要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探索耕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对已进城落户、全家外出、长期无劳力耕种的农户,鼓励其进行土地流转入股或在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基础上,自愿退出承包经营权,由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对无力耕种或举家外迁的农户,由村(居)委会(发包方)通知承包户限期复耕。对无力耕种又不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要积极引导采取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全程托管等形式开展生产。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等惠农政策,严格按照“谁耕种谁受惠、不耕地不受惠”的原则,由土地发包方将相关补贴发放给耕种者。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全年撂荒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等与耕地相关的惠农补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四条  对在制止耕地撂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镇、街道辖区内出现全年撂荒面积超过30亩,取消该镇、街道乡村振兴先进镇评比资格。村、社区辖区内出现全年撂荒面积超过10亩,取消该村、社区乡村振兴示范村评比资格。

第十六条  镇、街道辖区内出现全年撂荒面积超过30亩,对镇、街道有关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耕地撂荒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撂荒地复种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镇(街)负责辖区内耕地撂荒日常管理和监督,制止耕地撂荒行为,分类实施撂荒地的复耕复种。

第二十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耕地保护的日常巡查,发现破坏耕作层造成耕地撂荒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区综合执法局。

第二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破坏耕作层等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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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 双流区,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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