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

为加强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结构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印发了《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公告》(〔2019〕20号),对青白江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进行了划分。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的颁布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青白江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划定方案。

(二)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5.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 符合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7.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四)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2012〕14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五)划定范围及期限

1. 划定范围。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范围包括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所辖2个街道(大弯街道、大同街道)、5个镇区域(城厢镇、弥牟镇、清泉镇、姚渡镇、福洪镇)。

2. 规划期限。本次划定以202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20-2025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六)划分类型

1. 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2. 适度养殖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在适度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选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应当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粪便堆放场地等粪污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

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应当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将畜禽粪便进行生态还田或生产有机肥,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七)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如下:

 

          表1-1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计量方式



畜种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年出栏量



生猪



≥ 500头



肉牛



≥ 100头



肉羊



≥ 300只



肉鸡



≥ 35000羽



肉鸭



≥ 30000羽



肉鹅



≥ 10000羽



存栏量



奶牛



≥ 100头



蛋鸡



≥ 25000羽



能繁母兔



≥ 400只


注: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八)划定方案

1. 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清白江大河马棚堰分干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104°13′12″E,30°53′24″N)起沿马棚堰分干渠下游100米(成绵乐城际铁路线)至取水点上游1020米(108国道线)之间1120米的河道水域及其对应两岸各纵深50米范围内,不超过分水线(防洪堤)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起沿马棚堰分干渠上溯至马棚堰闸门之间2083米的河道水域及其对应两岸,不超过分水线(防洪堤)的陆域(其中马棚堰分干渠自宝成铁路往下游570米的左岸二级保护区陆域位于广汉市境内)。

(2)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同街道建成2个街道区域,城厢镇、弥牟镇、清泉镇、姚渡镇、福洪镇5个场镇及建成区域。

2个街道:大弯街道、大同街道;

大弯街道:青江路社区、怡湖社区、团结路社区、化工路社区、大弯社区、革新社区、石家碾社区、广场社区、华严社区、蔡家庙社区、红阳社区、长流河社区、黄家碾社区、凤凰湖社区、卿家湾社区、北新社区、红锋社区、红河社区;

大同街道:凤祥社区、一心社区、红光社区、西林社区、新峰社区、青龙村、界牌村、同福村;

5个镇:弥牟镇、城厢镇、清泉镇、姚渡镇、福洪镇。

弥牟镇:唐家寺社区、狮子村1、2、7-9组、国光社区、火星社区1、4、10组、三星社区、白马村1-6组、曙光村10组;

城厢镇:槐树街社区、马鞍社区、十五里社区5、6、13组、龙潭社区、桂通社区、天星社区、甘泉社区、康家渡社区、绣川河社区、茶花社区1、2、4、5、7组、沿沱村1-4、10-12、14组、十八湾村5、6、13组、玉龙村1、3、7组;

清泉镇:八仙桥社区4、6-12组、廖家场社区、五里坝社区1-3、5、9、20-22组、龙顺村1、2、8、21-25组、五桂村1、2、4、5、12、13组、桔丰村1组、花园村10-12、18组;

姚渡镇:姚家渡社区2、13、14组、龙王社区1-6、810组、东方社区1689组、红瓦店社区1、2、4、6、9组、梁湾村1-7组、清平村1215组、牟池塔村71011组、姚家渡社区19-22组、光明村1-35、12、18西江村6-8

福洪镇:陈家湾社区1、2、5、7、10组、字库社区1-5、9、11-15组、杏花社区1-4组、壁山村1-5组。

2. 适度养殖区。成都市青白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上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均作为适度养殖区。

(九)划定结果。依据本划定方案,青白江区畜禽禁止养殖区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两大区域组成,叠加各禁养区域,青白江区禁止养殖区面积为122.79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32.4%。

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有1处,为清白江大河马棚堰分干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宜宾市珙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28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8〕144号),保护区范围如下:

表2-1 成都市青白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保护区名称



禁止养殖区



清白江大河马棚堰分干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从取水点(104°13′12″E,30°53′24″N)起沿马棚堰分干渠下游100米(成绵乐城际铁路线)至取水点上游1020米(108国道线)之间1120米的河道水域及其对应两岸各纵深50米范围内,不超过分水线(防洪堤)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从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起沿马棚堰分干渠上溯至马棚堰闸门之间2083米的河道水域及其对应两岸,不超过分水线(防洪堤)的陆域(其中马棚堰分干渠自宝成铁路往下游570米的左岸二级保护区陆域位于广汉市境内)。


2.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青白江区分区详细规划(2016-2035年)》以及各乡镇现行的总体规划,结合青白江区实际情况,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同街道建成区域,其他乡镇场镇区域。

                                                                      表2-4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镇居民区禁止养殖区范围一览表

































行政区划



禁止养殖区范围



城 区



大弯街道



建城区域禁养



大同街道





城厢镇



场镇区域



姚渡镇



弥牟镇



清泉镇



福洪镇


(二)适度养殖区成都市青白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上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均作为适度养殖区,在此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三)划分适用说明

1. 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止养殖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三、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内相关要求

1.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2. 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3. 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4.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废水用于农灌或林灌,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

5. 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农业、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适度养殖区内相关要求

1)适度养殖区内应根据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养殖规模。

2)在适度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选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应当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粪便堆放场地等粪污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应当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将畜禽粪便进行生态还田或生产有机肥,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区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统一规划部署,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位,坚决杜绝不履职不尽责现象发生。

(二)整体联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青白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大力宣传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实施。

(四)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作为工作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生态环境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区规自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格督查,落实法规。区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度养殖区划定方案执行纳入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适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度养殖区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

(六)树立典型,稳步推广。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 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总表

       2. 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图

 

 

附件1

 

               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总表






















划定类型



划定范围



相关要求



禁止养殖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2.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同街道建成区域,其他场镇及建成区域



适度养殖区



青白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养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在适度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选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应当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设施。



附件2 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图 

本文转载自 青白江区,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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