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旁听须知
为维护仲裁庭秩序,提高庭审质量,规范旁听行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1.旁听者提出旁听由仲裁员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旁听的,不安排旁听。
2.经同意旁听后,旁听者应亲自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210室办理旁听手续。
3.办理旁听手续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业务大厅办理旁听证及登记信息。
4.旁听者进入仲裁庭时,应出示旁听证。
5.旁听者参加旁听,应遵守仲裁庭纪律。
6.旁听者不得将旁听证转借他人,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旁听或旁听结束后,应将旁听证交回。
本文转载自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真实性请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