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0〕18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委):
为支持各地加强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开展,现下达你地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如数(详见附件)。请列入2021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的要求,脱贫摘帽县(原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按照中央确定后的政策执行。据实清算川财农〔2020〕92号文件预拨2020年3月1日-8月31日期间强制扑杀资金。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0〕85号)和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的相关实施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三、各地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任务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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