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推动青白江区禁毒工作深入开展,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区域毒品治理体系,防止易制毒设备被用于制造毒品,按照成都市青白江区禁毒委员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青白江区易制毒设备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19日17时前将书面意见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鑫,电话:028-83605287;
邮箱:35524170@qq.com
附件:《青白江区易制毒设备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附件:
青白江区易制毒设备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开展,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区域毒品治理体系,防止易制毒设备被用于制造毒品,按照“全面协同、综合施策、源头治理”的治毒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市禁毒十条”、省、市相关文件和区禁毒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青白江区内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
易制毒设备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相关设备。易制毒设备包括:核磁共振波谱仪、氢气钢瓶、反应釜、离心机、制冷压缩机、压片机、电热套、蒸馏设备、玻璃反应器皿(烧杯、玻璃棒、抽滤瓶、漏斗、试管等)、搪瓷桶等。易制毒设备范围实行动态管控,结合禁毒工作实际情况区禁毒办以通知形式进行增补删减。
第四条
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易制毒设备的管理全面负责。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主动向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报备易制毒设备准确信息。
第五条
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单位负责人管理职责、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管理、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购销管理、流失损毁报告、购买和物流凭证存档、禁毒知识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易制毒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易制毒设备目录台账,单位负责人管理职责、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使用安全管理、流失损毁报告、禁毒知识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严防易制毒设备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生产规范做好易制毒设备生产管理,如实记录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标准等相关生产信息;
经营单位应依法销售易制毒设备,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主体信息、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用途等信息,留存备查;
使用单位应严格易制毒设备使用管理,如实记录存放保管及内部流转等信息。
第七条
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生产设备、仓储场所、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管控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设备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九条
易制毒设备监管坚持“管行业,管设备;管辖区,管设备”的监管原则。
区禁毒办负责建立易制毒设备监管协调机制,综合协调统筹区内的易制毒设备监管工作,研究解决易制毒设备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易制毒设备监管工作,并负责涉毒案件办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行业易制毒设备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制毒环境监测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易制毒设备物流运输环节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易制毒设备经营单位监管;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行业易制毒设备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化工行业易制毒设备监管;
各镇(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其他行业易制毒设备监管;
以上单位简称“监管部门”。
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工作分管领导,确定专职监管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行业、本辖区内易制毒设备的品种、产销、流向等重点信息并建档登记。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要督促易制毒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易制毒设备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易制毒设备存放保管和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销量是否平衡,相关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等情况。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监管外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第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全面分析和掌握全区易制毒设备的总量、品种、流向等情况及相关变化,及时研判易制毒设备监管工作新形势,不断提高易制毒设备监管水平。确保核磁共振波谱仪“一机一警”管控率达100%,推行氢气钢瓶使用电子识读标签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区禁毒办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相互配合,有效联动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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