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第0699号提案)收悉,按照提案交办意见,由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办理。根据我局职能职责,现对继续推行简易注销和疏通一般程序(普通)注销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推行简易注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我省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之初,企业通过简易注销比例低,改革落实效果不佳,我局经过调研,发现多数企业因税务部门提出异议而无法办理简易注销。为此我局协调省税务部门就企业清税和办理税务注销以及深化协同进行多次磋商,并联合签定了《加强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深化协同监管工作备忘录》。税务部门因《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所限,对未办理清税的企业无法放宽异议条件,但我局经与省税务部门协调,就推迟异议反馈为企业预留清税时间和建立信息对账机制达成了一致。通过部门配合,有效沟通,协同推进,全省企业简易注销比例有所提高。
2018年3月,原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针对全国简易注销比例不高的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协调税务部门转发文件,进一步放宽了简易注销条件,扩大了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一是放宽异议条件,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的企业,以及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的企业,税务部门不再提出异议;二是放宽异议时间,对作出简易注销公告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省税务局将反馈异议的时间推迟到公告期届满次日,为企业预留了办理清税的时间;三是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经企业补正后,登记部门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四是允许企业在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可以继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我局和省税务局加强信息共享,升级改造系统,省税务局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次日00:00——8:00期间将是否异议的信息反馈我局,我局导入登记业务系统,确保了企业公告期满次日即能顺利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截止今年2月,全省发布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企业总数90999 户(含正在公告期内企业数),简易注销登记企业42723 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安排,今年1月底我省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进一步开展简易注销试点,试点地区: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将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改革范围。二是压缩公告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法定45天压缩为20天。三是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时,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的,解除异常状态后企业可再次申请。为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简易注销退出市场,我局拟在试点一段时间并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在全省推开该项试点。
二、关于一般程序(普通)注销
(一)优化注销流程
一是改造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从4月1日起,企业注销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免费公示公告。减少注销登记材料,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和报纸公告样张等材料。
二是与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的通知》,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省政府共享协作交换平台,于2月1日起采用电子化方式传递清税证明。税务部门按“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3种情形实时反馈信息给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使用。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市场主体,免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对办理过涉税事宜但已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注销的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三是提高服务效能,我省税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出具清税证明或办结税务登记注销。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我局会同税务、海关等5部门将于8月底前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便于各部门同步开展业务。各部门通过服务专区公告注销业务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等信息,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各部门也能够通过该平台及时获知相关信息和其他部门的办理结果。届时,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关于法院裁定的两种情形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或债权人公告。申请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裁定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推动我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联系人:曾红欧 联系电话:1819088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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