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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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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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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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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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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侯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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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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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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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28-85069486 |
武侯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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