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成都市新津区发展和改革局
【开始时间】
2022-12-27
【征集状态】
已结束
【结束时间】
2023-01-02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着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发改局起草了《成都市新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3年1月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成都市新津区发展和改革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370910283@qq.com;
联系电话:028-82522805;
通讯地址:成都市新津区模范街56号区发改局项目评审科;邮编:611430。
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日。
附件
成都市新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着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新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本级财政使用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建设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区本级政府具有付费(或补助)责任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项目策划
区公园城市局、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区级部门、镇(街道)、区属国有公司、业主单位等策划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年度拟实施建议。
第五条 项目计划及实施
(一)区发改局为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负责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以及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区公园城市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督办工作。
(三)区财金局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与本级预算是否衔接、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调整情况进行评审。
(六)区公资交易中心负责为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场内管理服务。
(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季度调整,调整决策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决策程序执行。
(八)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上级立项批复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九)未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需立即实施的项目,区公园城市局和功能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区财金局、区国资局等与项目相关的区级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和有关镇(街道)进行研究。对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十)未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内项目需求组织论证,报产业功能区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参考政府采购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区公园城市局、区建交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博览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旅局、区规自局等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行业技术意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备案、中标结果备案、合同备案(登记),对项目设计变更、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围标串标、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大和非重大两类实行差别化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此标准限额以下的属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一)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业主负责编制拟报请决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送评审。
(三)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区发改局、区财金局、区规自局、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区智慧治理中心等与项目相关的区级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和有关镇(街道)意见。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须汇总各单位意见征求情况,未采纳的须注明理由。
(四)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司法局对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本身合规性审查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项目主管部门分类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项目的立项审查、业主确定、建设模式、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事项进行审定。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区委审定。
(六)项目业主根据常委会、常务会会议纪要申请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七)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相应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区评审中心评审后,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评审中心评审后报请产业功能区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项目
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产业功能区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招标控制价复核审查。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中工程费用。
第十一条 区本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按照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根据财政部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抢险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事项。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可凭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书开展。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经济合理原则。
第十五条 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重要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时序、投资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原决策和批准机构进行审定。项目投资调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第十六条 不涉及概算调整的投资调增,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调增额度在500万元(不含)或10%(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调增需求,报请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区发改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投资调增额度在500万元(含)且10%(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调增需求,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评审中心评审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发改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调增需求,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评审中心评审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我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报区委审定。
1.投资调增额度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原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调增后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四)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调整需求,向区发改局报告,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评审中心评审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发改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不涉及概算调整的投资调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调减额度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投资调减额度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调减需求,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投资调减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区发改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终止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向区发改局提出调出终止项目申请。其中,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调出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概算调整
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经区评审中心评审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发改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初步设计概算调整额度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我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报区委审议。
第十九条 不涉及投资调整的事项
(一)调整项目名称、业主(未跨平台公司)、开竣工年限、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较小变更等非重大变更事项。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调整需求,报请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区发改局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二)调整项目业主(跨平台公司)、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较大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若引起投资调增的参照投资调增程序办理)。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送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其中涉及资金来源变更的须经区财金局审核确认),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发改局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调整情况报区发改局申请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抄送功能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招标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业主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是区属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公司采购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把握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施工阶段的动态成本管理,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修改和工期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若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公园城市局、区建交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领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政策性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核,对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组织专项论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签约合同价时,由项目业主确认后实施变更方案,使用暂列金支付。
(二)当变更累计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且低于签约合同价的5%(不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批准概算时,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三)当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或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批准概算时,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产生增额情况进行抽查。
(四)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项目业主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确因不可抗力或建设标准发生改变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经项目业主审核后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因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月向区发改局、区公园城市局报告项目投资和形象进度。应加强项目内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竣工和结(决)算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须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责任,对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报送、业主自律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业主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实施监督,加强项目关键节点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跟踪督办。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功能区、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监督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至今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三)不按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经项目业主和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由项目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商请上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区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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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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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产业 功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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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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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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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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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 计划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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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竣工 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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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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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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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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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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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及 后续资金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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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调整需求 |
联 系 人: 主要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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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意见 |
联 系 人: 主要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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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分管区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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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扩建、改扩建
2项目类型分为:交通桥梁、市政房建、水利水务、农业设施、文化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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