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和《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精神,我局起革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1.电子邮箱:qbjqmzj@163.com请在邮件中注明“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联系电话:(028)68936156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20日版)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成都市、青白江区党委政府相关部署要求,以建立防止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 ] 24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精神,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各项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强化“主动发现、精准核对、政策配套、服务参与”四个环节,通过“改革兜底保障措施、完善专项救助政策、优化工作程序、拓展救助服务项目、强化组织保障”等方式,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服务能力,实现“智慧救助、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温暖救助”,持续增强兜底功能,不断适应困难群众多元化救助需求的新常态。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改革兜底保障措施,推行精准救助
1.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建设,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主动发现、自主申请、服务热线收集等形式线上线下采集困难人口数据。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为重点,完成家庭信息、财产收入、居家环境、致困因素、求助事项等关键信息采集。精准匹配家庭状况与监测周期、监督跟踪等,推动“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精准识别困难群众。根据困难群众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给予相应关心关注和救助帮扶。
2.健全多层次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四类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1类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内(含50%) ]、低保边缘类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00%(含100%)]、急难(支出)型困难家庭(因教育、疾病及重大变故支出过大,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阶梯式救助政策,对疾病、教育、重残、突发事故等板块,实行分圈、实时、动态管理,结合实际,给予兜底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和综合救助。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12个月渐退期。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逐步实现兜底保障多层次、关爱帮扶全覆盖。
3.全面落实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人户”纳入低保政策。对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以下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或者赡养费、抚(扶)养费先行计算,再扣除重病、重度残疾人的治疗(护理)等个人负担费用,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可以认定为低保边缘。核算后高于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纳入动态监测范围。
4.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制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将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临时救助政策向服务人口延伸。
(1)完善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措施。对于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对象,应在家庭收入或财产中扣减必要的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再按扣减后的收入、财产计算和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刚性支出扣减范围包括:重症病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辅助器械配备支出、义务教育外的教育费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就业成本等。
(2)完善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措施。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此类对象也适用临时救助中的“社区快速救助”紧急程序,采取简化流程,先行救助,并在72小时内办结。
( 3)改进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方式应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4)改革临时救助发放措施。区民政局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放到镇(街道)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镇(街道)预拨部分临时救助备用金至村(社区)用以发放社区快速救助(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5)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搭建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渠道,积极为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5.建立社会救助诚信管理制度。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有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立即停止救助申请办理或取消救助待遇,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并对受助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区民政局建立失信人员台账,并按规定向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部门推送失信情况。
6.提升社会救助综合保障水平。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严格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创新建立负担可控、责任共担的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1类、低保边缘2类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比例。加强医疗保障相关制度衔接,优化办理流程,确保对特殊人群先救治、后收费。
2.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3.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完善住房安全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安全。
4.完善应急救助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在做好灾后应急期救助的同时,要及时准确统计过渡期需救助人员,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5.强化就业帮扶服务。及时向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拓展就业渠道,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依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基地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6.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面,提高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积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全力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包括外来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及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到应援尽援。
(三)优化工作程序,及时公平救助
1.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探索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审批权限逐步下放至有条件的镇(街道)。审批权限下放后,镇(街道)承担审批主体责任,负责受理申请、调查和审批,并将审批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代为提出申请,并负责配合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区民政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并对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优化社会救助办理程序。将申请审批过程中两榜公示简化为一榜公示,镇(街道)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获批准的,终止公示;批准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转换为长期公示。民主评议由必经程序改为可选程序。对家庭财产、收入、致贫原因等家庭困难情况清晰,且核对系统没有预警信息的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同时,鼓励引入社工服务站(室)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并独立出具调查报告,确保调查客观公正。
3.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畅通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和监督渠道,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在便民服务中心等工作场所,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公开社会救助标准、申请条件、方式、申报流程和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区、镇(街道)监督投诉电话或信箱,让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社会救助备案审查制度,凡[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的,镇(街道)应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做到既要“应保尽保”,又要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年对社会救助工作联合督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涉嫌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依纪处理。
(四)拓展救助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1.转变社会救助服务方式。运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一网通办”“‘一卡通’阳光审批”等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救助事项办理向手机端延伸,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自助申请、办理情况手机查询、远程授权核对等服务,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同时,加快民政救助数据与其他数据信息平台上下连通、横向融合,提升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能力,压缩办理时间,节约人力成本。
2.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全面落实省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政策精神,对从事社会救助专项事务性岗位和困难群众急难愁盼事项,现行政策又无法提供的专业救助服务项目以及联合其他民生部门开展的基本民生保障服务等,依托各级社工服务站(室)承接服务,解决社会救助基层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支出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3%。
3.推动由物质救助向多维救助全方位拓展。全面收集各类困难群众的求助需求,分类分层整理、研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化方式,依托各级社工站(室)承接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困难群众需求清单,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参与民政事业转型升级,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专业精准的诸如困境儿童人文关怀、精障康复、心理疏导、陪伴计划、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照料护理等多维全域式社会救助服务。带动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形成当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特色品牌。动员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帮扶项目开展针对贫弱家庭的慈善救助活动,发挥志愿服务和慈善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救助服务中的引领作用。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以“党建+社会救助”工作模式,将社会救助工作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治理等工作有机融合,统筹推进落实。动员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困难群众志愿服务、探视探访贫困家庭等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改革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各镇(街道)强化属地责任,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地,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改革工作责任
区民政局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工作人员政策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及工作的监督。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司法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落实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监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监督问责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区审计局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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